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IRENEO GANZAN,被告-上诉人。[G.R. 193509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1日
685菲尔。 673 第二师 [ G.R.第 193509 号,2012 年 4 月 11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IRENEO GANZAN,原告上诉人。判决 SERENO, J.:在法院面前是对上诉法院 (CA) 2010 年 3 月 24 日判决的上诉,[1] 该判决确认了地区审判法院 (RTC) 2007 年 10 月 5 日的判决,[2] 分庭24日,宿务市,已判定上诉人伊雷内奥·甘赞(Ganzan)犯有强奸罪。 Ganzan 在 2001 年 3 月 30 日的信息[3] 中被指控如下: 2001 年 2 月 26 日凌晨 1 点 30 分,在菲律宾宿务省 Naga 市 Barangay Tinaan 的 APOCEMCO,以及在本尊贵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以猥亵的设计,并通过武力和恐吓,在当时和那里违反她的意愿和同意,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 [AAA]、[4] 发生性关系。违反法律。经传讯,上诉人 Ganzan 提出“无罪”抗辩。 [5] 随后对案情进行审判,RTC 在 2007 年 10 月 5 日的一项决定中认定他犯有强奸罪,无可置疑,其中决定性的部分内容如下: 鉴于此,检方成功履行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本法院认定他犯有强奸罪,根据经修订的《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266-A 条受到处罚,并特此判处他遭受Reclusion Perpetua 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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