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航空公司,请愿人,VS。 FRANCISCO LAO LIM、HENRY GO 的继承人、MANUEL LIMTONG 和 RAINBOW TOURS AND TRAVEL, INC.,受访者。[G.R. 16898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7日
697菲尔。第497章第 168987 号,2012 年 10 月 17 日] 菲律宾航空公司,请愿人,VS。 FRANCISCO LAO LIM、HENRY GO 的继承人、MANUEL LIMTONG 和 RAINBOW TOURS AND TRAVEL, INC. 的受访者。判决 PERALTA, J.:本案解决了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 进行审查的请愿书,请求上诉法院 (CA) 2005 年 3 月 22 日的判决[1] 及其决议[2 ] 日期为 2005 年 7 月 15 日,在此否认请愿人对上述决定的复议动议,被撤销并搁置。记录显示,CA对事实的叙述是准确的,也就是说:原告是宿务商人,即原告Francisco Lao Lim从事房地产和贸易,Henry Go先生从事称重秤的出口和分销, Manuel Limtong 先生从事印刷业。三名原告均决定涉足商业交易,涉及从香港的一位吴婉明女士购买秤和从德国的Myrna Irsch女士购买印刷机设备。根据这些合资企业,他们于 1991 年 2 月 26 日在香港与上述经销商安排了重要约会,以达成他们的协议并随后签署必要的合同。 1991 年 2 月 22 日,原告弗朗西斯科劳林前往第三方被告彩虹旅游公司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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