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航空公司,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GILDA C. MEJIA,答辩人。[G.R. 119706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03月14日
325菲尔。 303 二级 [ G.R.第 119706 号,1996 年 3 月 14 日] 菲律宾航空公司,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GILDA C. MEJIA,被告。 D E C I S I O N REGALADO, J.:这绝对不是第一印象。在本次争议中发生的事件,是旅客与承运人之间因前者遭受损失而经常发生的争议事件。同时,在本次裁决中对事实环境和法律规则的阐释可能有望引导乘客的自信和承运人的顽固,让他们认识到,有时一个糟糕的法外妥协可能比一个好的司法胜利更好。在这份复审请愿书中,被告上诉法院在 CA-G.R. 的决定受到攻击。 CV No. 42744[1] 确认了下级法院 [2] 的裁决,认定请愿人 Philippine Air Lines, Inc. (PAL) 承担以下责任:“因此,特此作出判决,命令被告 Philippine Air Lines, Inc.向原告 Gilda C. Mejia 支付:(1)P30,000.00 作为微波炉的实际损害赔偿;(2)P10,000.00 作为精神损害赔偿;(3)P20,000.00 作为惩罚性赔偿;(4) P10,000.00 作为律师费;除诉讼费用外。被告人的反诉因缺乏法律依据被驳回。”[3] 被上诉人上诉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1990 年 1 月 27 日, 原告 Gilda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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