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M TAY,请愿人 VS.,上诉法院,GO FAY AND CO. INC.,SY GUIOK 和 ALFONSO LIM 的遗产,受访者。[G.R. 126891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8月05日
355菲尔。 381 第一师 [ G.R.第 126891 号,1998 年 8 月 5 日] LIM TAY,请愿人诉上诉法院、GO FAY AND CO. INC.、SY GUIOK 和 ALFONSO LIM 的遗产,被告。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公司秘书记录股票转让的职责是部长级的。但是,当受让人对上述股份的所有权没有表面上的有效性或不确定时,他不能被迫这样做。更具体地说,质权人在止赎和出售之前,并未获得对质押股份的所有权,因此不能强迫公司秘书仅根据质押合同记录其所谓的股份所有权。同样,当一方声称是股东的权利在诉讼面前无效或不充分或被此类诉讼的指控所否定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不会获得对争议的管辖权。 Mandamus 不会发布建立一项权利,而只会执行一项已经建立的权利。案件陈述 这些是本法院在解决我们面前对上诉法院 1996 年 10 月 24 日的裁决 [1] 在 CA-GR SP No. 40832 中的上诉法院 [2] 的 1996 年 10 月 24 日裁决[1] 提出的复审请求中使用的原则,其中决定性的部分内容如下:“鉴于上述所有情况,法官席上的请愿书被拒绝,因此被驳回。对[p]提出者产生费用。” [3] 根据上述处置,上诉法院有效地确认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的 1996 年 3 月 7 日的决定[4]:“鉴于上述所有情况,特此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理由是执行令只会在清楚地表明对被攻击股票的所有权,[t]根据上述事实,在普通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而不是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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