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吕宋制药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181371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2日
659菲尔。 496 第一师 [ G.R. No. 181371, March 02, 2011 ] CENTRAL LUZON DRUG CORPORATION,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R E S O L U T I O N DEL CASTILLO, J.:当上诉被撤回时,被质疑的决定成为最终的和可执行的。解决方案是请愿人 Central Luzon Drug Corporation 提出的撤回动议[1],请求在不影响本案的情况下驳回本案。 Factual Antecedents Petitioner 是一家正式注册的公司,从事药品和其他医药产品的零售。[2]它以“Mercury Drug”的商业名称和风格经营位于吕宋岛中部的 22 家药店。[3] 2005 年 4 月 13 日,请愿人向被诉国国税局局长 (CIR) 提出申请,要求签发税收抵免证书金额为 P32,170,409,代表 2002 年据称授予老年人的 20% 销售折扣。 [4] 2005 年 4 月 14 日,请愿人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交了一份复审请愿书[5],该请愿书被列为 CTA 案件编号 7206 并被抽奖给 CTA 第一部门。 2007 年 7 月 23 日,CTA 第一司作出决定[6],驳回了请愿人的证据不足主张。该决定的相关部分内容如下:根据申请人的年度 ITR 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其总销售额为 P674,87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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