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宋水电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188260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3日
721菲尔。 202 第一师 [ G.R.第 188260 号,2013 年 11 月 13 日] 吕宋水电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判决 BERSAMIN, J.:本案涉及要求退还或税收抵免,以涵盖申请人 Luzon Hydro Corporation 的未使用的投入增值税 (VAT),价值 P2,920,665.16 对应于 2001 纳税年度的四个季度。在国税局局长(被告)没有就索赔采取行动(CTA 案件编号 6669)之后,税务上诉法院 (CTA) 采取了这一行动。 CTA 2nd Division 于 2008 年 5 月 2 日驳回了该索赔,理由是请愿人没有证明其 2001 年四个季度的销售额为零。 [1] CTA En Banc 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并通过 2009 年 5 月 5 日的决定确认了 CTA 2nd Division 的决定。 [2]因此,请愿人对 CTA En Banc 的决定提出上诉。前因 此请愿人是一家根据菲律宾法律正式成立的公司,已在国税局 (BIR) 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为 004-266-526。它是由几家公司组成的财团,即:Northern Mini Hydro Corporation、Aboitiz Equity Ventures, Inc.、Ever Electrical Manufacturing, Inc. 和 Pacific Hydro Limited。根据与国家电力公司(NPC)签订的购电协议,请愿人经营巴贡水电站产生的电力将专门出售给N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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