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安德鲁·罗伯 (ANDREW ROBLE),原告上诉人。[G.R. 19218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1日
663菲尔。 147 第一师 [ G.R.第 192188 号,2011 年 4 月 11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ANDREW ROBLE,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VELASCO JR., J.:案例 这是对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中 2009 年 7 月 14 日的判决[1] 的上诉。 CEB CR-H.C.第 00746 号,确认了 2007 年 5 月 2 日在大瑙市第 25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DNO-2989 号刑事案件中的决定[2]。 RTC 认定被告上诉人 Andrew Roble (Roble) 违反了共和国法案 (RA) 9165 的第 5 条 [3] 第二条或 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事实对 Roble 的指控源于以下原因信息: 2003 年 3 月 12 日或前后晚上 6 点 30 分左右,在菲律宾达瑙市 Looc 并在本尊贵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在购买-胸围行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出售并交付两 (2) 个塑料包,其中包含“涮”粉末/颗粒,一种总重量为零点零六 (0.06) 克的受管制药物给一个装腔作势的买家总价为三百 (P300) 比索,没有法律规定的有关当局的任何相应许可或规定;而上述“涮涮锅”包已被装腔作势的买家移交给警方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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