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ICARDO BODOSO Y BOLOR,被告上诉人。 188129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5日
637菲尔。 565 第二师 [ G.R.第 188129 号,2010 年 7 月 5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ICARDO BODOSO Y BOLOR,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MENDOZA, J.:本法院最终审查的是上诉法院 2008 年 12 月 18 日的判决 [1] 和 2009 年 2 月 17 日的决议 [2],在 CA-G.R. CR-HC 第 01526 号,确认并修改了 2005 年 7 月 28 日地区审判法院第 16 分庭,塔巴科市 (RTC) 在刑事案件第 T-3285 号和刑事案件第 T- 号中的决定[3] 3286,因此,判处被告每项强奸罪都将受到永久监禁的处罚,并将民事赔偿金额从 P75,000.00 P75,000.00 减少到 P50,000.00。 RTC 裁决[4] 判定被告犯有两项强奸自己女儿的罪名,并判处他死刑,并为每起案件支付“P75,000.00 披索的民事赔偿金,每个案件的总和为 P50,000.00,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每个案件的总和为 P25,000.00,作为示范性损害赔偿,或总和 P300,000.00 加上诉讼费用。”似乎在 2000 年 2 月 17 日,提交了两 (2) 份信息,指控被告犯有两 (2) 项强奸罪。两份资料的控告部分如下: 刑事案件编号 T-3285 于 1999 年 7 月 14 日早上 8 点左右,或多或少,在马利波特市的 Barangay San Isidro,菲律宾阿尔拜省,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以猥亵和不贞的设计,通过武力、威胁和恐吓,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他的肉体发生性关系。自己的女儿,AAA,[5] 一个只有 14 岁的未成年人,违背她的意愿和同意,对她造成损害和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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