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7菲尔。 363 第一师 [ G.R. No. 170574, January 30, 2009 ] PHILIPPINE BANKING CORPORATION(现:GLOBAL BUSINESS BANK, INC.),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判决 CARPIO, J.:案件菲律宾银行公司,现为 Global Business Bank, Inc.,(请愿人)提交了本复审请愿书[1],以推翻税务上诉法院 2005 年 11 月 23 日的判决[2] CTA EB 63 号(CTA 案例号 6395)。在受到攻击的判决中,税务上诉法院 En Banc 命令请愿人在其名为“特别/超级储蓄存款账户”的银行产品上分别支付 1996 年和 1997 年应税年度的不足凭证印花税 P17,595,488.75 和 P47,767,756.24 ”(SSDA)。事实呈请人是一家获得银行机构执照的国内公司。 [3]对于 1996 年和 1997 年的纳税年度,请愿人向其存款人提供了 SSDA。 SSDA 是一种由存折证明的储蓄存款,其利率高于普通储蓄账户。请愿人认为,根据经修订的 197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 (NIRC) 第 180 条,SSDA 不受跟单印花税 (DST) 的约束。 [4] 2000 年 1 月 10 日,国税局局长(答辩人)向请愿人发送了一份最终评估通知,根据其 SSDA 的未偿余额(包括增量),总金额为 P17,595,488,评估 DST 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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