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菲律宾国家银行,答辩人。[G.R. 180290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9日
744菲尔。 299 第二师 [ G.R.第 180290 号,2014 年 9 月 29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菲律宾国家银行,答辩人。决定 LEONEN, J.: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向本法院提出复审请求[1],寻求撤销法院 2007 年 10 月 1 日的决定[2] 和 2007 年 10 月 30 日的决议[3] CTA 中的税务上诉 En Banc EB第 285 号。被驳回的决定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维持了税务上诉法院第一庭 2007 年 1 月 30 日的决定[4] 和 2007 年 5 月 30 日的决议[5],给予被申请人退税或抵免P23,762,347.83 的金额,代表 2000 年应纳税年度未使用的超额可抵扣预扣税。被攻击的决议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被诉裁决中的相关事实概括如下: 在包括但不限于出售不动产、租赁和佣金在内的多项交易中,[被申请人]涉嫌赚取收入并缴纳了相应的应缴所得税,由各单位代收代缴。付款人在 2000 纳税年度向美国国税局 (“BIR”) 扣缴税款。2001 年 4 月 18 日,[被告] 提交了 2000 纳税年度的暂定所得税申报表,[它] 随后于 7 月 25 日进行了修改, 20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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