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NRY CHING TIU、CHRISTOPHER HALIN Go 和 GEORGE CO,请愿者,VS。菲律宾通信银行,答辩人。[G.R. 15193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9日
613菲尔。 56 第三分区 [ G.R.第 151932 号,2009 年 8 月 19 日] HENRY CHING TIU、CHRISTOPHER HALIN GO 和 GEORGE CO,请愿人,VS.菲律宾通信银行,答辩人。 DECISION PERALTA, J.:这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求,寻求撤销和撤销上诉法院 (CA) 于 2001 年 9 月 28 日作出的裁决[1]在 CA-GR SP 第 57732 号,驳回了请愿书,并在 1999 年 12 月 14 日和 2000 年 1 月 11 日的民事案件第 99-352 号中驳回了卡加延德奥罗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21 分庭的攻击令。事实和程序前因如下: 1993 年 6 月,由本案请愿人代表的亚洲水资源公司 (AWRI) 向菲律宾交通银行 (PBCOM) 申请了一笔房地产贷款,以资助其纯净水分销业务。为支持贷款申请,请愿人提交了一份日期为 1993 年 6 月 7 日的董事会决议[2]。贷款由 T-13020 产权转让证书所涵盖的财产的抵押品担保。[3]贷款最终获得批准。 [4] 1996 年 8 月,AWRI 向 PBCOM 申请了一笔更大的贷款,以使用相同的董事会决议进行额外资本化,但没有任何额外的房地产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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