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7菲尔。 308 第二师 [ G.R.第 157264 号,2008 年 1 月 31 日] 菲律宾长途电话公司,请愿人,与内部收入专员,被申请人。 D E C I S I O N CARPIO MORALES, J.:请愿人,菲律宾长途电话公司 (PLDT),声称由于裁员,该公司于 1995 年终止了数名普通、监督和行政雇员的雇用;符合劳动法要求,支付离职员工离职费等福利;并且作为雇主和扣缴义务人,它从离职后缴纳的预扣税中扣除了总额 P23,707,909.20 的预扣税,并于 1997 年 11 月 20 日向 BIR 提交了税款申请,并汇回了国税局 (BIR) P23,707,909.20 的贷记或退款,援引 197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1] 第 28(b)(7)(B) 条,其中将官员或雇员或其本人收到的任何金额排除在总收入之外。由于该官员或雇员因死亡、疾病或其他身体残疾或因该官员或雇员无法控制的任何原因而与雇主离职而导致的雇主继承人。 [2] (提供下划线)由于 BIR 没有对其索赔采取任何行动,PLDT 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出了司法退款索赔。在其答复中,[3] 被诉人国税局局长辩称,PLDT 未能证明支付离职金和汇出所谓的预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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