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ILEX MINING CORPORATION,请愿人,与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14818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6日
574菲尔。第571章第 148187 号,2008 年 4 月 16 日] PHILEX MINING CORPORATION,请愿人,与内部收入专员,被告。 D E C I S I O N YNARES-SATIAGO, J.:这是对 CA-G.R. 上诉法院 2000 年 6 月 30 日裁决[1] 的调卷复审的请愿书。 SP No. 49385,确认了税务上诉法院在 C.T.A. 中的决定[2]。第 5200 号案件。同样受到攻击的是 2001 年 4 月 3 日的决议[3],否决了重新考虑的动议。本案事实如下: 1971年4月16日,申请人Philex Mining Corporation(Philex Mining)与碧瑶黄金矿业公司(“碧瑶黄金”)签订协议[4],由前者管理和经营后者的采矿权,称为 Sto。尼诺矿,位于本格特省的阿托克和图布莱。双方的协议被命名为“授权书”,并规定了以下条款: 4. 自该协议之日起三 (3) 年内,委托人 (碧瑶黄金) 应向管理人 (Philex Mining) 提供最多 11 个百万比索 (P11,000,000.00),在上述 3 年期间,管理人员可能会不时要求用于管理 STO 的金额。尼诺矿。上述1100万比索(P1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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