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4菲尔。 255 第三分区 [ G.R.不。 140230,2005 年 12 月 15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菲律宾长途电话公司,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GARCIA, J.:在这份复审请愿书中,国税局局长 (Commissioner) 寻求对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中 1999 年 9 月 17 日的裁决[1] 进行审查和撤销。第 SP 47895 号,确认税务上诉法院 (CTA) 于 1998 年 2 月 18 日在 C.T.A.第 5178 号案件,被申请人菲律宾长途公司 (PLDT) 针对请愿人就其在 1992 年至 1994 年进口设备、机械而向国税局 (BIR) 缴纳的税款提出的退税/抵免申请和备件。事实:PLDT 是根据第 7082 号共和国法案 (R.A.)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受让人,可在菲律宾各地安装、运营和维护电信系统。对于其在 1992 年 10 月 1 日至 1994 年 5 月 31 日期间为其业务进口的设备、机械和备件,PLDT 向 BIR 支付了 P164,510,953.00 的金额,细分如下:(a) P126 的补偿税, 713,037.00;预付销售税 P12,460,219.00 和其他内部收入税 P25,337,697.00。对于 1994 年 3 月至 1994 年 5 月 31 日期间进行的类似进口,PLDT 支付了 P116,04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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