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6菲尔。 113 第一师 [ G.R.第 171956 号,2008 年 1 月 18 日] 国家土地投资公司,请愿人,与内部收入专员,被申请人。 D E C I S I O N SANDOVAL-GUTIERREZ, 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份对 Certiorari[1] 的复审请求,该请求对 CA-G.R. 上诉法院 2004 年 11 月 22 日的决定 [2] 和 2006 年 3 月 14 日的决议提出质疑。 SP 编号 72500。请愿人国家土地投资公司是一家根据菲律宾共和国法律正式组建和存在的公司。是一家在马尼拉、帕赛和奎松等城市从事低、中、高成本细分项目开发和营销的房地产开发商;在甲美地和布拉干。 1997 年 4 月 15 日,请愿人向美国国税局 (BIR) 提交了截至 1997 年 12 月 31 日的日历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P27,723,328.00,应缴税款为 P9,703,165.54。其当年的税收抵免总额为 P23,632,959.05,包括其上一年的超额税收抵免 P9,289,084.00。因此,在将其总税收抵免 P23,632,959.05 与其所得税负债 P9,703,165.54 相抵销后,P13,929,793.51 的金额仍未使用。请愿人选择将此金额作为税收抵免应用于随后的 1998 纳税年度。1999 年 4 月 15 日,请愿人再次向 BIR 提交了截至 1998 年 12 月 31 日的日历年度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宣布最低企业所得税到期金额为 P4,18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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