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O 水果公司和 HIJO 种植园公司,请愿者,VS。殿下。上诉法院和菲律宾土地银行受访者。[G.R. 164195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30日
576菲尔。 234 第三师 [ G.R.第 164195 号,2008 年 4 月 30 日] APO FRUITS CORPORATION 和 HIJO PLANTATION, INC.,请愿人,VS.殿下。上诉法院和菲律宾土地银行的受访者。决议 CHICO-NAZARIO, J.:2007 年 2 月 6 日,本院第三庭公布了本案裁决,部分批准了 Apo Fruits Corporation (AFC) 和 Hijo Plantation, Inc. (HPI) 的 Certiorari 复审申请.根据上述决定的决定性部分:因此,考虑到前提,部分批准即时请愿书。虽然 CA-G.R. 上诉法院 2004 年 2 月 12 日的决定和 2004 年 6 月 21 日的决议SP No. 76222 对 LBP 的上诉给予适当的处理,特此确认,尽管如此,考虑到公共利益、快速司法和案件的特殊情况,本法院决定对本案给予适当的处理请愿并根据案情作出同样的决定。因此,2001 年 9 月 25 日的裁决经 2001 年 12 月 5 日的裁决修改,塔古姆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2 分庭在第 54-2000 号和第 55-2000 号土地案件中得到确认。没有费用。[1]地区审判法院 (RTC) 在第 54-2000 号和第 55-2000 号农业案件中的确认裁决,最初于 2001 年 9 月 25 日颁布,其内容如下: 鉴于上述所有前提,特此判决由本特别土地法院作出,经审慎裁定,现特此确定对 1,388 人的公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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