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O 水果公司和 HIJO 种植园公司,请愿者,VS。殿下。上诉法院和菲律宾土地银行,受访者。[G.R. 164195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9日
565菲尔。第418章第 164195 号,2007 年 12 月 19 日] APO FRUITS CORPORATION 和 HIJO PLANTATION, INC.,请愿人,VS.殿下。上诉法院和菲律宾土地银行,被告。 R E S O L U T I O N CHICO-NAZARIO, J.:菲律宾土地银行 (LBP) 提交的综合动议[1] 用于 (a) 重新考虑 2007 年 2 月 6 日的决定; (b) 将案件提交最高法院全体审理; (c) 口头辩论动议的设置。我们决定的决定性部分如下:因此,考虑到前提,即时请愿书被部分批准。虽然 CA-G.R. 上诉法院 2004 年 2 月 12 日的决定和 2004 年 6 月 21 日的决议SP No. 76222 对 LBP 的上诉给予适当的处理,特此确认,尽管如此,考虑到公共利益、快速司法和案件的特殊情况,本法院决定对本案给予适当的处理请愿并根据案情作出同样的决定。因此,2001 年 9 月 25 日的裁决,经 2001 年 12 月 5 日的裁决修改,塔古姆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2 分庭在第 54-2000 号和第 55-2000 号和第 55-2000 号土地案件中。 55-2000 得到确认。没有成本。[2] LBP 为重审动议引用了以下理由:荣誉法院在最近的菲律宾土地银行案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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