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LOS M. BENEDICTO 和 ELIZA BENEDICTO 和 ANTONIO V. BENEDICTO 和 PACIENCIA BENEDICTO,[1] 请愿人,VS。菲律宾国家银行,[2] 受访者。[G.R.不。 126108]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28日
545菲尔。 655 第一师 [ G.R.不。 126108,2007 年 2 月 28 日] CARLOS M. BENEDICTO 和 ELIZA BENEDICTO 和 ANTONIO V. BENEDICTO 和 PACIENCIA BENEDICTO,[1] 请愿人,VS。菲律宾国家银行,[2] 受访者。 DECISION CORONA, J.:在这份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调审文件进行审查的请愿书中,请愿人提出了这个法律问题:RA 7202[3] 及其实施规则和条例 (IRR) 是否适用于在酒吧的情况下。初审法院[4] 和上诉法院[5] 的事实调查结果如下。在不同的日期,[6] 请愿人 Carlos Benedicto、Eliza Benedicto、Antonio Benedicto 和 Paciencia Benedicto 共同和个别地从被告菲律宾国家银行获得了几笔贷款,金额为 P251,908.65 [7],由 TCT 涵盖的财产的房地产抵押担保编号 T-6971、T-2055 和 T-273。由于上访者未能履行义务,总债务飙升至 P450,334.05。[8]为履行该责任,被申请人对抵押财产进行了止赎。在1981年9月29日举行的公开拍卖中,被申请人被判定为最高出价者,并向其颁发了销售证明。从请愿人的未偿债务中扣除拍卖所得款项后,包括应计利息和年度服务费在内的金额仍然不足P283,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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