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菲尔。 540 第三师 [ G.R.第 155309 号,2005 年 11 月 15 日] JOSEPHINE M. SANCHEZ,请愿人,VS。远东银行信托公司,[1] 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归根结底,此案的解决取决于证人及其证词的可信度。由于下级法院的事实认定存在差异,本院煞费苦心地审查了记录。它发现没有充分的理由不相信初审法院的充分解释的调查结果和同样合乎逻辑的结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甚至印证了申请人的相关部分。因此,证据支持了初审法院的裁决,即原告无罪是基于其合理认定她没有犯下归咎于她的罪行。因此,她对所指控的罪行不承担民事责任。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申请[2],旨在推翻上诉法院(CA ) 在 CA-GR CV No. 53715 中。被质疑的决定如下:“因此,被驳回的命令被撤销并搁置。[申请人] JOSEPHINE SANCHEZ 特此命令向[被申请人] 远东银行信托公司支付金额为一百万一百八万七千五百三十比索和八十六分(P1,187,530。... JOSEPHINE M. SANCHEZ,请愿人,VS。远东银行信托公司,[1] 受访者。[G.R. 155309号】pdf预览版 JOSEPHINE M. SANCHEZ,请愿人,VS。远东银行信托公司,[1] 受访者。[G.R. 155309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