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尼拉银行公司,请愿人,VS。碧瑶大学,INC。和集团开发商,INC。,受访者。[G.R.不。 159189]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21日
545菲尔。 268 第二师 [ G.R.不。 159189,2007 年 2 月 21 日] 马尼拉银行公司,请愿人,VS。 BAGUIO, INC. 和 GROUP DELOPERS, INC. 大学,受访者。 QUISUMBING, J. 的决定:上诉是马卡蒂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61 分庭 2002 年 4 月 11 日的命令[1],民事案件编号为 90-389,驳回请愿人修改后的申诉金额申请初步扣押的钱。在根据第 2 条第 41 条提出的上诉中,就纯粹的法律问题,请愿人声称 RTC 的被攻击命令明显不符合法律和判例。同样受到攻击的是初审法院 2003 年 6 月 27 日的命令 [2] 拒绝了重新考虑的动议。事实是从记录中挑选出来的。 1981 年 11 月 26 日,请愿人马尼拉银行公司向被申请人碧瑶大学提供了 1400 万披索的信贷额度[3],用于建造额外的建筑物和购买新设备。[4]时任副校长 Fernando C. Bautista, Jr.[5] 代表大学签署本票 (PN) Nos. 10660、10672、10687 和 10708[6] 并签署了持续保证协议。 [7]然而,Bautista, Jr. 挪用了贷款的净收益。他背书并将代表净收益的四张支票交付给被告 Group Develop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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