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URITY BANK CORPORATION,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LIBERTY 保险公司和菲律宾工业安全局公司,答辩人。[G.R.不。 141733]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08日
544菲尔。 1 第一师 [ G.R.不。 141733, February 08, 2007 ] SECURITY BANK CORPORATION,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LIBERTY 保险公司和菲律宾工业安全局公司、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PUNO,C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份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要求对移送文件进行审查的请愿书,以撤销 CA-G.R. 上诉法院 1999 年 8 月 31 日的决定和 2000 年 1 月 31 日的决议。 CV No. 45259, [1] 确认了地区审判法院 (RTC) 1993 年 7 月 12 日的命令,驳回了请愿人安全银行公司 (SBC) 针对被告菲律宾工业安全局公司 (PISA) 提出的申诉. [2] 1991 年 10 月 23 日,SBC 和 PISA 签订了“安全服务合同”(CSS)[3],其中 PISA 承诺通过部署合格和适当的人员来保护、保护和保护 SBC 的人员和财产。在 SBC 的场所和分支机构配备警卫。 CSS 第 9 段规定:[PISA] 应对 [SBC]、其官员、员工、客户、客人、访客和其他获准进入 [SBC] 场所的人员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或伤害负责,如果此类损失、损坏或伤害是由于 [PISA] 的警卫或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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