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国家银行,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雷明顿工业销售公司,受访者。[G.R. 122710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10月12日
419菲尔。 480 第一师 [ G.R.第 122710 号,2001 年 10 月 12 日] 菲律宾国家银行,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雷明顿工业销售公司,被告。判决 PARDO, J.:案件本案是对上诉法院 [1] 判决的上诉,该判决确认了初审法院判决请愿人菲律宾国家银行 (PNB)、菲律宾开发银行、马林杜克的决定Mining and Industrial Corporation (MMIC)、Nooc Mining and Industrial Corporation、Maricalum Mining Corporation、Island Cement Corporation 和 Asset Privatization Trust,共同和分别支付 P920,755.95 的总和,代表 Marinduque Mining and Industrial Corporation (MMIC) 的主要义务) 给 Remington Industrial Sales Corporation (Remington),包括截至 1984 年 6 月 22 日的规定利息,加上每年百分之十 (10%) 的罚款,直至全额支付,金额相当于金额的 10%到期作为律师费和成本。事实 上诉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1984 年 8 月 1 日,原告[2] (向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第 19 分庭)[3] 提起诉讼,要求赔偿Marinduque Mining and Industrial Corporation 在 1982 年 7 月 16 日至 1983 年 10 月 4 日期间未支付购买建筑材料和其他商品的赔偿金,总额为 P92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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