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愿人,VS. QBRO FISHING ENTERPRISES, INC.,受访者。[G.R. 184556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2日
682菲尔。第564章2012年2月22日第18455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愿人,诉QBRO FISHING ENTERPRISES, INC.,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VILLARAMA, JR., J.:请愿人中国银行对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中 2008 年 6 月 27 日的决定[1] 和 2008 年 9 月 5 日的决议[2] 提出上诉。 CV No. 00226 撤销了桑托斯将军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在第 6665 号民事案件中的决定[3]。事实如下:1994 年,Trans-Filipinas Realty Corporation (TFRC) 从请愿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额为 700 万比索 (P7,000,000)。这笔贷款以不动产抵押担保,两块土地的所有权转让证书 (TCT) 编号为 T-34226 和 T-34227。 TFRC 的信贷额度后来增加到 P14,000,000。[4] 1996 年 5 月 10 日,被申请人 QBRO Fishing Enterprises, Inc. 的董事会发布了一项决议[5],授权对其财产进行抵押,以确保“[TFRC] 与[请愿人] 不考虑金额,包括任何续订、延期和/或展期。”[6] 1996 年 6 月 3 日,由 Armando Cesar A. 代表的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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