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2菲尔。第555章不。 174060,2007 年 6 月 25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LITO BEJIC Y ANTONI,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CHICO-NAZARIO, J.:审查是上诉法院在 CA-G.R. 中的决定。 CR.-H.C.第 00126-MIN 号,日期为 2006 年 5 月 23 日,[1] 确认第 10 司法区奥罗基埃塔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13 分庭在第 1688-13 号刑事案件中的裁决,日期为 1 月 15 日2004 年,[2] 判定被告上诉人 Lito Bejic y Antoni 犯有对其 14 岁女儿 AAA 犯下符合条件的强奸罪;[3] 对其判处死刑;并命令他支付 P75,000.00 作为民事赔偿,P50,000.00 作为精神损害赔偿,以及 P25,000.00 作为惩戒性损害赔偿。 2003 年 6 月 18 日,向 RTC 提交了一份信息 [4],指控上诉人涉嫌犯下的合格强奸罪如下: 2002 年 8 月第一周或前后,在 XXX 省 XXX 市 XXX 描笼涯 XXX , 菲律宾, 并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说指控 LITO BEJIC y ANTONI 通过武力和暴力, 并利用他的道德优势和对他 14 岁女儿 AAA 的影响, 当时和那里, 故意,违反她的意愿,非法地、重罪地与他的上述女儿发生性关系。违反法律,存在少数受侵害的私人当事人的合格加重情节,被告是她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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