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4菲尔。 468第三师[G.R.不。 172019,2007 年 2 月 12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BOISAN CABUGATAN Y MACARAMBON,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CHICO-NAZARIO, J.:审查是上诉法院 2005 年 10 月 28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决定[1]。 CR-H.C.第 00174 号,题为“菲律宾人民诉 Boisan Cabugatan y Macarambon”,确认碧瑶市地方审判法院第 61 分庭在第 20441-R 和第 20442- 刑事案件中作出的裁决[2] R,裁定上诉人非法销售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盐酸盐(俗称“涮锅”)罪名成立。 2002 年 8 月 9 日,上诉人向碧瑶市地方审判法院提交了两项信息,指控其违反第 9165 号共和国法或 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涉及违反第 20441-R 号刑事案件的罪行据称,第 9165[3] 号共和国法第 5 条第 2 条的规定如下: 2002 年 8 月 8 日左右在菲律宾碧瑶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故意、非法和重罪地销售、分发和/或交付一个装有白色结晶物质“Shabu”的透明塑料热封小袋,重量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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