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3菲尔。 323 第一师 [ G.R.不。 169835,2007 年 7 月 3 日 ] 凯悦电梯和自动扶梯公司,请愿人,VS。 LG OTIS 电梯公司,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GARCIA, J.: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求旨在废除并撤销上诉法院 (CA) 于 2003 年 12 月 22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裁决[1]。 SP No. 74320 及其 2005 年 9 月 27 日的决议[2],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动议 申请人凯悦电梯和自动扶梯公司(凯悦)是一家主要从事销售、安装和维护/维修电梯、自动扶梯业务的国内公司和停车设备,地址在 6 楼,Dao I Condominium, Salved St., Legaspi Village, Makati,如其公司章程所述。本案开始时,凯悦将其办公地址列为曼达卢永市奥提加斯大道凯悦中心。另一方面,被诉人 LG 奥的斯电梯公司 (LG Otis) 是韩国 LG Electronics, Inc. 与美国康涅狄格州奥的斯电梯公司之间的合资协议的结果。法院,如下:似乎私人被告[在此请愿人]凯悦电梯公司(HYATT)是幸运金星国际公司(LUCKY GOLDSTAR)和金星工业系统公司的电梯和自动扶梯的菲律宾经销商,直到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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