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IN ACE HOLDINGS CORPORATION,请愿人,VS。 RUFINA 和公司,受访者。[G.R.不。 160191]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08日
523菲尔。 766 第一师 [ G.R.不。 160191,2006 年 6 月 8 日] TWIN ACE HOLDINGS CORPORATION,请愿人,VS。 RUFINA 和公司,答辩人。决定 CHICO-NAZARIO, J.:从记录看来,1991 年 12 月 3 日,Twin Ace Holdings Corporation (Twin Ace) 提出申诉[1],要求收回对个人财产的占有、永久禁令和损害赔偿,并祈祷对 Rufina and Company (Rufina) 发出 replevin 令状、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令状。如诉状所述,Twin Ace 是一家国内私营公司,以“Tanduay Distillers”的名称和风格从事朗姆酒、葡萄酒和烈酒的制造。它已根据第 623 号共和国法在专利、商标和技术转让局注册了其瓶子的所有权标志。在开展业务时,除瓶子外,它向公众出售其产品。它对从玻璃工厂购买的全新瓶子进行了大量投资,这些瓶子使用了大约五次,以收回购置成本。因此,Twin Ace 回收其用过的空瓶子,清洗并反复使用它们作为其产品的容器。另一方面,Rufina从事生产、提取、发酵和制造帕蒂斯和其他食品调味料,并从事购买和销售供国内使用或出口到其他国家的各种食品、商品和产品。在生产帕蒂斯和其他食品调味料时,Rufina 将 Twin Ace 拥有的瓶子用作容器,而无需后者的任何授权或许可。在此过程中,Rufina 从瓶子的使用中获得了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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