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CISCO RAYOS,请愿人,VS,ATTY。 PONCIANO G. HERNANDEZ,答辩人。[G.R.不。 169079]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28日
558菲尔。 228 第三分区 [ G.R.不。 169079,2007 年 8 月 28 日] FRANCISCO RAYOS,请愿人,VS,ATTY。 PONCIANO G. HERNANDEZ,答辩人。 R E S O L U T I O N CHICO-NAZARIO, J.:在我们面前是由答辩人 Atty 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提交的复议动议。 Ponciano G. Hernandez,寻求修改 2007 年 2 月 12 日的决定。决定的决定性部分指出: 鉴于此,法院决定: 被告违反了律师的誓言和严重的职业不端行为,应被停职。六 (6) 个月的法律实践,并警告重复相同或类似的罪行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理;被申请人有权获得相当于第 SM-951 号民事案件中授予申请人的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35%) 的律师费[1];并且被诉人将退还超过我们在此声明为公平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合法权益的金额,他保留的 290109 比索和 21 美分 (P290,109.21) [2]自本判决终局之日起至全额支付。将本决定的副本记入作为律师的被告的个人记录中,并提供给律师密友办公室、IBP 和法院管理员,以便分发给该国所有法院。被申请人于 2007 年 3 月 5 日收到该决定的副本。因此,在规则规定的补充期限内提交了复议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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