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7菲尔。第679章二等第 156978 号,2007 年 8 月 24 日] ABOITIZ SHIPPING CORPORATION,请愿人,VS.新印度保险有限公司,答辩人。 RESOLUTION QUISUMBING, J.:在其复议动议中,[1] 请愿人寻求撤销本法院 2006 年 5 月 2 日的裁决 [2],并将本案移交给综合法院,据称是因为其与在 Monarch Insurance Co., Inc. 诉上诉法院[3] 和 Aboitiz Shipping Corporation 诉 General Accident Fire and Life Assurance Corporation, Ltd.[4] 中的裁决(GAFLAC)。有关事实是无可争辩的。 1980 年 10 月 31 日,请愿人拥有的 M/V P. Aboitiz 在从香港到马来西亚的航程中沉没。被申请人是 M/V P. Aboitiz 上装载的丢失货物的保险人,并被委托给 General Textile, Inc.。在被申请人赔偿 General Textile, Inc. 后,它被替代了其对申请人的权利、利益和诉讼。被申请人向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第 36 分庭提起诉讼,编号为 82-1475 号民事案件,要求对请愿人进行追偿,要求 P142,401.60 作为实际损害赔偿、律师费、惩戒性损害赔偿和诉讼费用。 1989 年 11 月 20 日,初审法院裁定请求人对损失货物的总价值承担责任,而不是适用有限责任原则。 [5]上诉法院完全支持初审法院的决定,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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