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6菲尔。 439 第三师[G.R.不。 146941,2007 年 8 月 9 日] FILINVEST 开发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和税务上诉法院,答辩人。决定 NACHURA, 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 Filinvest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Filinvest) 提出的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 进行审查的请愿书,该请愿书反对上诉法院 (CA) 8 月的决定[1] 2000 年 1 月 18 日及其 2001 年 1 月 25 日在 CA-GR 中的决议[2] SP 编号 56800。该案源于申请人 Filinvest 向被申请人国税局局长 (CIR) 提交的退税申请,或者是签发税收抵免证书 (TCC),金额为 P4,178,134.00代表 1994、1995 和 1996 纳税年度的超额可抵扣预扣税。 [3]当 CIR 尚未解决请愿人的退款要求并且两年的规定期限即将到期时,后者向税务上诉法院提交了复审请愿书[4]。在 CTA 提交的请愿书中,案卷为 CTA 案号 5603,请愿人请求退款,或者替代地,签发 TCC,金额为 P3,173,868.00。代表 1994 年超额/未使用的可抵扣预扣税的 P1,004,236.00 金额不再包括在内,因为它已被两年规定期所禁止。 1999 年 8 月 13 日,CTA 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审查申请的决定[5],因为请愿人未能提供其 1997 年所得税申报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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