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愿人,VS.上诉法院,内部收入专员和税务上诉法院,答辩人。[G.R. 12550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7月19日
391菲尔。 59 EN BANC [ G.R. 2000年7月19日第12550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愿人,VS.上诉法院、内部收入专员和税务上诉法院、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VITUG, J.:国税局局长否认中国银行(“CBC”)声称从总收入中扣除“证券变得一文不值”。税务上诉法院(“CTA”)支持专员的拒绝。当该裁决被上诉到上诉法院(“CA”)时,上诉法院维持了 CTA。此案现在在我们面前的 Certiorari 复审请愿书上。 1980年某时,请愿人中国银行出资53%的股权,投资了具有“存入”功能的从事融资和投资的香港子公司第一银行资本(亚洲)有限公司。投资金额为P16,227,851.80,包括106,000股,每股面值为P100。在 1986 年 Bangko Sentral 对呈请人的财务账簿和投资组合进行的定期审查过程中,发现 First CBC Capital (Asia), Ltd. 已资不抵债。经 Bangko Sentral 批准,请愿人在其 1987 年所得税申报表中将其在 First CBC Capital (Asia), Ltd. 的投资注销为毫无价值,并将其视为坏账或可从其总收入中扣除的普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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