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TERN TELECOMMUNICATIONS PHILIPPINES, INC. 和 TELECOMMUNICATIONS TECHNOLOGIES, INC.国际通信公司,答辩人。[G.R.不。 135992]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01月31日
516菲尔。 518 特别第二师 [ G.R.不。 135992,2006 年 1 月 31 日] EASTERN TELECOMMUNICATIONS PHILIPPINES, INC. 和 TELECOMMUNICATIONS TECHNOLOGIES, INC.,请愿人,VS.国际通信公司,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AUSTRIA-MARTINEZ, J.:2004 年 7 月 23 日,法院公布了对上述案件的裁决,其中决定性的部分如下: 因此,部分批准了对调回文件的审查请求。国家电信委员会于 1997 年 11 月 10 日在 NTC 第 96-195 号案例中的命令得到确认,并进行了以下修改: 根据 NTC MC 第 11-9-93 号第 27 节,要求被诉人国际通信公司(1) 将拟建项目实施前两年所需投资的 20% 存入信誉良好的银行托管; (2) 提供相当于批准项目前两年所需投资的 10% 的履约保证金,但不超过 5 亿披索。在由国家电信委员会确定的期限内。没有关于费用的声明。如此订购。[1]被告现在寻求对法院判决中要求其缴纳 20% 的托管押金并缴纳 10% 的履约保证金的部分进行部分重新考虑。被告声称 NTC MC 第 11-9-93 号第 27 条要求上述金额,仅适用于根据第 109 号行政命令(E.O. 第 109 号)提交的申请,而不适用于自愿提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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