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菲尔。 285 第二师 [ G.R.不。 149985, May 05, 2006 ] 菲律宾长途电话公司,请愿人,VS。 ROSALINA C. ARCEO,*** 受访者。 R E S O L U T I O N CORONA, J.:这是根据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针对上诉法院 (CA) 驳回请愿人提出的调回申请的决定[1]。 1990年5月,被申请人Rosalina Arceo(Arceo)向申请人菲律宾长途电话公司-Tarlac Exchange(PLDT)申请电话接线员职位。然而,她没有通过职前资格考试。测试失败后,Arceo 要求 PLDT 允许她在后者的办公室工作,即使没有报酬。 PLDT 同意并将她分配到其商业部门,在那里她被要求执行各种任务,例如复印文件、整理电话账单和断线通知以及其他小任务和活动。两周后,PLDT 决定向她支付最低工资。 1991 年 2 月 15 日,PLDT 认为不再需要 Arceo 的服务并决定解雇她,但在 PLDT 商业部门主管 Beatriz Mataguihan 夫人的干预下,她被推荐参加小型交通工作的在职培训.当她无法理解交通程序时,公司将她转移到辅助服务,这是一个小型设施。随后,Arceo 又参加了两次电话接线员职位的资格预审,但均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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