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9菲尔。 258 第二师 [ G.R.不。 150393,2006 年 7 月 31 日] 吕宋岛开发银行,请愿人,VS。配偶 Bartolome 和 Zenaida ANGELES,受访者。 DECISION CORONA, J.:这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上诉,对上诉法院 (CA) 的决定 [1] 和决议 [2] 提出异议,该决定 [1] 和决议 [2] 驳回了请愿人 Luzon Development 的复审请求银行。请愿人声称,1983 年 6 月,被告从其获得了一笔 500,000 披索的贷款,以他们位于马尼拉大都会圣胡安的北格林希尔斯的房屋和地块为抵押。由于财务逆转,受访者拖欠贷款,促使请愿人非法取消抵押贷款的赎回权。请愿人断言,在 1984 年 8 月,它在公开拍卖受访者的财产时成为最高出价者。向它颁发了警长的销售证明,并于 1985 年 2 月 4 日登记了该证明。呈请人还声称,在答辩人未能在一年的赎回期限内(据称于 1986 年 2 月 4 日或销售证书登记后一年结束)赎回该物业后,该物业的所有权被合并到其名下。受访者反驳称,在一年的赎回期到期之前,他们就向请愿人回购财产进行了谈判,并提出进一步偿还贷款。据称,请愿人同意并最终达成了延长赎回期限并支付固定为 P871,182.78 的赎回价格的协议。 [3]特别是,该协议受以下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t] 上述财产的赎回 [被] 固定为 P87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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