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8菲尔。 167 第二师 [ G.R.不。 141311,2005 年 5 月 26 日] BERNICE LEGASPI,请愿人,VS。配偶 RITA 和 FRANCISCO ONG,受访者。 AUSTRIA-MARTINEZ, J. 裁决:摆在我们面前的是请愿人 Bernice Legaspi 提出的复审请愿书,要求撤销和搁置上诉法院 (CA)[1] 1998 年 7 月 30 日的裁决,该裁决推翻了一审法院裁定,被申请人配偶以申请人为受益人就标的财产签订的有权回购的买卖契约为衡平抵押;及其 2000 年 1 月 4 日的决议[2] 否决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被告的配偶弗朗西斯科和丽塔翁是马尼拉圣米格尔马蒂恩扎街 375 号的一块土地的所有者,该土地面积 1,010 平方米和一栋两层楼的房子。他们将标的财产抵押给永久储蓄和贷款银行(PSLB)以担保他们的贷款。由于未能偿还贷款,PSLB 取消了标的财产的抵押贷款,然后在公开拍卖中将其出售,银行成为最高出价者。被告配偶未能在赎回期限内赎回该房产,因此,该产权于 1988 年 11 月 10 日在第 182956 号产权转让证书 (TCT) 下合并到 PSLB 名下[3],但被告配偶继续占用该处所.当PSLB随后被中央银行货币委员会下令清算时,PSLB被要求处置获得的资产以偿还其债务,因此作为标的财产的原始所有者的被告配偶被中央银行优先考虑清算人以 P2,655,000 的金额回购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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