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RIFINA AQUINTEY,请愿人,VS。配偶 FELICIDAD 和 RICO TIBONG,受访者。[G.R.不。 166704]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20日
540菲尔。 422 第一师 [ G.R.不。 166704,2006 年 12 月 20 日] AGRIFINA AQUINTEY,请愿人,VS。受访者 FELICIDAD 和 RICO TIBONG 的配偶。 D E C I S I O N CALLEJO, SR., 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根据 CA-G.R. 上诉法院判决[1] 民事诉讼修订规则第 45 条进行审查的请愿书。 CV 第 78075 号,经修改确认了碧瑶市第 61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 (RTC) 的决定[2] 和上诉法院拒绝复议的决议[3]。前因 1999 年 5 月 6 日,请愿人 Agrifina Aquintey 向碧瑶市 RTC 提起诉讼,要求向被告夫妇 Felicidad 和 Rico Tibong 支付金钱和损害赔偿。 Agrifina 声称,Felicidad 曾多次从她那里获得贷款,月利率为 6% 至 7%。尽管提出要求,配偶 Tibong 仍未偿还未偿还的贷款,总额为 P773,000.00,不包括利息。诉状包含以下祈祷:因此,考虑到前提,本尊贵的法院在适当的通知和听证会后,最恭敬地祈祷作出判决,命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下费用:a)。 773,000.00 比索 (P773,000.00) 代表被告的主要义务,从 1999 年 5 月 11 日至今,每月规定的利息为百分之六 (6%) 和/或上述合同中规定的利息来自投诉的第二 (2)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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