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7菲尔。第387章不。 145559,2006 年 7 月 14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 Benguet 公司,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GARCIA, J.:在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进行审查的请愿书中,请愿人国税局局长寻求撤销和撤销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中的以下决议。 SP No. 38413,即:1. 2000 年 5 月 10 日[1] 的决议,因为它命令请愿人向被告 Benguet Corporation 发放税收抵免,金额为 P49,749,223.31,代表其销售的进项增值税/税在 1988 年 1 月 1 日至 1989 年 7 月 31 日期间向中央银行(现为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 或 BSP)提供黄金; 2. 2000 年 10 月 16 日[2] 否决请愿人的复议动议的决议。 CA 在其 2000 年 5 月 10 日的基本决议中叙述的事实是: [被申请人] 是一家从事采矿业务的国内公司,特别是勘探、开发和经营以商业生产和营销为目的的采矿资产矿产品。为增值税登记企业,1988 年 1 月 1 日增值税登记号 31-0-000027。1988 年 1 月某时,[被申请人]申请对其矿产品销售实行零税率,该申请被由 [请愿人] 国税局局长正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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