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1菲尔。 625 第一师 [ G.R.不。 149073,2005 年 2 月 16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宿务东洋公司,答辩人。 QUISUMBING, J. 判决:上诉法院在其 2001 年 7 月 6 日的判决[1] 中,CA-G.R. SP No. 60304,确认了税务上诉法院 (CTA) 于 2000 年 5 月 31 日[2] 和 2000 年 8 月 2 日[3] 的决议,命令国税局局长 (CIR) 允许部分退款,或者,或者,向宿务东洋公司签发总金额为 P2,158,714.46 的税收抵免证书,代表未使用的进项增值税 (VAT) 付款。从记录中查明的事实如下: 被告宿务东洋公司是一家国内公司,从事电视机、照相机、光盘和其他类似设备中使用的镜头和各种光学元件的制造。其主要办事处位于宿务市拉普拉普市的麦克坦出口加工区 (MEPZ)。它是东洋镜头株式会社的子公司,东洋镜头株式会社是一家根据日本法律组建的非居民公司。被告是根据第 66 号总统令的规定在菲律宾经济区管理局 (PEZA) 注册的区域出口企业。 [4]它还在美国国税局 (BIR) 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 [5]作为一家出口企业,被诉人根据一项抵消协议将其80%的产品销售给其母公司日本东洋镜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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