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8菲尔。 296 第三师 [ G.R.不。 148971,2006 年 11 月 29 日] ALBERTO GARONG,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VELASCO, JR., J.:如果一个事件引发了两起刑事案件,而被告要求自卫,则被告有责任证明其所有要素。自卫是一项事实指控,应在审判中予以证明。由于初审法院的裁决被视为终局性的,我们无法在上诉时审查此类事实问题。本案是根据第 45 条规则对 Certiorari[1] 进行复审的请愿书,反对上诉法院 (CA) 1996 年 8 月 9 日的决定[2] 和 2000 年 3 月 10 日的决议[3],该决议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在案卷为 CA GR 的情况下第 14852 号,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诉 Alberto Garong,被告-上诉人。 CA 确认了 1993 年 3 月 3 日地区审判法院 (RTC) 的联合判决,分庭 39,Calapan,东民都洛,刑事案件编号为 C-3406,判定请愿人犯有失意杀人罪。我们之前在 2001 年 8 月 15 日的决议[4] 中以违反重要日期规则为由拒绝了请愿人提出的延长提交申请时间的动议。我们在 2001 年 10 月 3 日[5] 和 2002 年 1 月 23 日[6] 的决议中进一步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然而,在 2002 年 6 月 19 日,我们搁置了上述决议,因为请愿人的律师没有在请愿人的延长提交申请时间的动议中说明重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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