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2菲尔。第534章不。 141669,2005 年 2 月 28 日] JAIME DICO,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被告。决定 CHICO-NAZARIO, 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 进行审查的请愿书,寻求推翻上诉法院 1999 年 9 月 30 日的决定[1] 及其决议[2]日期为 2000 年 1 月 11 日,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被告 Jaime Dico,现为请愿人,于 1994 年 3 月 28 日被指控犯有三 (3) 项违反 Batas Pambansa Bilang 22 (BP Blg. 22) 的罪名,在此之前作为刑事案件编号:38254-R 至 38256-R城市审判法院 (MTCC),宿务市第 7 分局。第 38254-R 号刑事案件中的信息的指控部分内容如下: 在 1993 年 5 月 12 日左右及其后的某个时间,在菲律宾宿务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在签发支票时,知道她/他在付款银行没有足够的资金或信用,无法在出示支票时全额支付该支票,故意,意图获利和造成损害,当时并在那里签发、制作或提取 1993 年 5 月 12 日的 Far East Bank and Trust Co. 第 364903 号支票,金额为 P100,000.00 应支付给 Equitable Banking Corp.,该支票是为支付债务而签发的的被告,但当该支票被出示给该银行时,同样被拒付,原因是账户关闭,尽管通知和要求赎回或兑现该支票,但该被告失败并被拒绝,直到现在仍然失败并且拒绝做因此,对于上述 Equitable Card Network Inc. 的损害和偏见。...
JAIME DICO,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被告。[G.R.不。 141669]pdf预览版JAIME DICO,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被告。[G.R.不。 141669]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