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SSE[1] Young,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被告。[G.R.不。 140425]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03月10日
493菲尔。 280 第二师 [ G.R.不。 140425,2005 年 3 月 10 日] JESSE[1] Young,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被告。 D E C I S I O N AUSTRIA-MARTINEZ, J.:向我们提出上诉的是 CA-G.R. 上诉法院的裁决[2]。 CR No. 20850,于 1999 年 10 月 6 日颁布,全面确认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RTC)(第 13 分庭)在刑事案件第 82-5584[3] 号中的判决,该判决认定 Jesse Young 有罪,排除合理怀疑违反 Batas Pambansa (BP) Blg。 22,也称为“弹跳支票法”。 1982 年 3 月 24 日,提交了一份信息,指控 Jesse 违反了 BP Blg。 22,犯下如下罪行: 上述被告于 1981 年 8 月 29 日左右在菲律宾马尼拉市故意、非法和重罪地向 Ines Uy 提出或提取并签发有偿或有偿申请菲尔。交通银行 1981 年 8 月 29 日的第 575748 号支票,支付金额为 P20,000.00 的现金,被告完全清楚在签发时,他/她在付款人中没有足够的资金或信用银行在提示时全额支付该支票,该支票在自支票之日起九十 (90) 日内提示时,随后因资金不足而被付款银行拒付,尽管收到了此类拒付通知,所述被告未能在收到所述通知后的五 (5) 个银行工作日内向所述 Ines Uy 支付所述支票的金额或安排全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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