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希捷科技(菲律宾),受访者。[G.R.不。 153866]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02月11日
491菲尔。第317章不。 153866, February 11, 2005 ]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希捷科技(菲律宾),受访者。 PANGANIBAN, J. 决定:在宿务省纳加市经济特区注册并在此运营的商业公司——与本案的被申请人一样——是免除所有国内税收和相关实施规则的实体,包括增值税或增值税。尽管出口销售不被视为免税交易,但它们仍然是零税率。因此,在本案中,免税实体和免税交易之间的区别意义不大,因为最终结果是纳税人无需缴纳增值税。被申请人为增值税注册企业,已满足就其购买的资本货物支付的进项增值税申请退税或抵免的所有条件。因此,税务上诉法院和上诉法院在裁定其有权获得此类退款或抵免时没有错误。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1],寻求撤销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SP 第 66093 号中 2002 年 5 月 27 日的裁决[2] . 该决定的法令部分内容如下:“鉴于上述前提,审查请求因缺乏价值而被拒绝。”[3] 事实 CA 引用了税务上诉法院 (CTA) 叙述的事实,如下:“经当事人共同约定,本案涉及的有关事实xxx如下:[被申请人]是在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式注册的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常驻外国公司,其主要办公地点为地址在宿务省那加市坎涛安村的经济特区新宿务镇一号; [申请人]以其官方身份被起诉,已被正式任命并有权履行其职责,其中包括采取行动和批准退税或税收抵免申请的职责; 【被诉人】在菲律宾出口区管理局(PEZA)注册,并获得了PEZA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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