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银行信托公司,现为菲律宾群岛银行,请愿人,VS。 THEMISTOCLES PACILAN, JR.,受访者。[G.R. 15731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29日
503菲尔。 334 第二师 [ G.R.第 157314 号,2005 年 7 月 29 日] 远东银行信托公司,现为菲律宾群岛银行,请愿人,VS. THEMISTOCLES PACILAN, JR.,受访者。 CALLEJO, SR., J. 裁决:远东银行和信托公司(现为菲律宾群岛银行)提交的复审请求书提交给法院,要求撤销 2002 年 8 月 30 日的裁决[1] CA-GR 上诉法院 (CA) CV No. 36627 命令它连同其分公司会计师 Roger Villadelgado 向被告 Themistocles Pacilan, Jr.[2] 支付款项P100,000.00 作为精神和惩戒性损害赔偿的总额。被攻击的决定在第 4908 号民事案件中确认了西内格罗斯巴科洛德市第 54 分局的地区审判法院 (RTC) 的修改。同样寻求撤销和搁置的是 2003 年 1 月 17 日的决议。上诉法院驳回了申请人银行的复议动议。本案源于以下无可争辩的事实: 被申请人Pacilan 于1980 年5 月23 日在申请人银行巴科洛德分行开立了一个活期账户,账户名称为活期账户号53208(0052-00407-4)。此后,答辩人向不同的收款人发出了多张远期支票,这些收款人都是从上述账户中提取的。 1988 年 3 月的某个时候,被申请人签发了 Check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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