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9菲尔。 1064 第二师 [ G.R.第 147361 号,2004 年 3 月 23 日] COMPANIA GENERAL DE TABACOS DE FILIPINAS,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和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QUISUMBING, J.:这份复审请愿书旨在推翻 CA-G.R. 上诉法院于 2000 年 10 月 16 日作出的决定 [1]。 SP 号 48797,在 CTA 案件号 5204 中撤销了税务上诉法院 (CTA) 的决定[2]。税务法院下令退还特定税款,金额为 P1,051,050向请愿人就其移除、转让和向不同雪茄和卷烟制造商出售其茎叶烟草产品提供法律意见。请愿人同样抨击上诉法院 2001 年 3 月 6 日的决议[3],该决议驳回了复议动议。从记录中剔除的事实如下: 菲律宾烟草总公司 (Compania General de Tabacos de Filipinas) 从事针对出口和国内市场的烟叶再干燥业务。它直接从当地种植者那里购买烟叶。此后,请愿人将叶子切割、重新干燥、包装并批量出售,以运送给雪茄和卷烟制造商。所述再干燥的叶子然后形成用于制造雪茄和香烟的原料。在 1993 年 6 月之前,请愿人将其烟草出售给雪茄和卷烟制造商而没有预缴任何消费税,也没有被答辩专员发出评估通知或收款通知。... COMPANIA GENERAL DE TABACOS DE FILIPINAS,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和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第147361号】pdf预览版 COMPANIA GENERAL DE TABACOS DE FILIPINAS,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和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第147361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