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5菲尔。 695 第三师 [ G.R.第 107434 号,1997 年 10 月 10 日] 花旗银行,北美,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法律要求承租人以预付出租人所得税负债的方式,向美国国税局 (BIR) 预扣并汇缴应付出租人的租金的百分之五 (5%)。在确定出租人实际上根本不需要缴纳任何所得税后,出租人是否有权要求退还该预扣税款,因为其年度经营导致其所得税申报表中显示的净亏损?纳税年度结束?这是 1992 年 5 月 27 日颁布的上诉法院 [1] 决定 [2] 和 1992 年 10 月 5 日在 CA-G.R. 颁布的决议 [3] 的复审请愿书中提出的问题。编号 SP-26555,推翻税务上诉法院允许退税的决定。事实 被告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无可争议的。 [4] “从手头的诉状和支持文件可以看出,花旗银行菲律宾分行(CITIBANK)是一家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在 1979 年和 1980 年,其租户根据《扩大预扣税条例》(BIR 收入条例第 1 号)第 1(c) 节向国税局预扣并支付了以下应付花旗银行的租金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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