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7菲尔。 442 第二师 [ G.R.第 151135 号,2004 年 7 月 2 日] CONTEX CORPORATION,请愿人,VS.汉。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QUISUMBING, J.:上诉法院于 2001 年 9 月 3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裁决[1] 供审查。 SP No. 62823,推翻并撤销了税务上诉法院 (CTA) 2000 年 10 月 13 日的决定[2]。 CTA 已命令国税局局长 (CIR) 向请愿人退还 P683,061.90 披索的金额,作为错误支付的进项增值税 (VAT),或者为上述金额签发税收抵免证书。请愿人还抨击上诉法院 2001 年 12 月 19 日的决议,[3] 驳回了重新考虑的动议。呈请人是一家从事制造医院纺织品和服装以及其他用于出口的医院用品业务的国内公司。申请人的营业地点位于苏比克湾自由港区 (SBFZ)。根据第 7227 号共和国法案的规定,它已在苏比克湾大都会管理局 (SBMA) 正式注册为苏比克湾自由港企业。 [4]作为一家在 SBMA 注册的公司,除第 7227 号共和国法案第 12 (c)[5] 节规定的优惠税外,请愿人免缴所有地方和国家内部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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