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TOS VENTURA HOCORMA FOUNDATION, INC.,请愿人,VS。 ERNESTO V. SANTOS AND RIVERLAND, INC.,受访者。[G.R. 15300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05日
484菲尔。第447章第 153004 号,2004 年 11 月 5 日] SANTOS VENTURA HOCORMA FOUNDATION, INC.,请愿人,VS。 ERNESTO V. SANTOS AND RIVERLAND, INC.,被告。 DECISION QUISUMBING, J.:本申请的主题是 2002 年 1 月 30 日的决定 [1] 以及 2002 年 4 月 12 日的 CA-G.R. 上诉法院的决议 [2]。 CV No. 55122。上诉法院在民事案件号 95-811 中推翻了马卡蒂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148 分庭 1996 年 10 月 4 日的裁决[3],并同样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本案的事实是无可争辩的。 Ernesto V. Santos 和 Santos Ventura Hocorma Foundation, Inc. (SVHFI) 分别是菲律宾不同法院提起的几起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1990 年 10 月 26 日,双方签署了一项妥协协议[4],友好地结束了所有未决诉讼。协议的相关部分内容如下:被告基金会应以下列方式向原告桑托斯支付 1450 万比索:在本协议签署后立即支付 150 万比索; 1300万披索的余额应在本协议执行后不超过两(2)年内由基金会自行决定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但是,如果基金会不支付全部或部分余额,则应支付上述案件标的土地或不动产的相应部分,并已在通知中涵盖。待审,根据双方共同接受的面积、估价和位置等条款和条件;但在任何情况下,此类余额的支付不得迟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 (2) 年;否则,任何未付部分的支付只能以上述土地的形式支付;在本协议签署后(以及收到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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