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3菲尔。 92 二级 [ G.R.第 137982-85 号,2003 年 1 月 13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SATURNINO TUPPAL,被告上诉人。 QUISUMBING, J. 判决:上诉是伊拉甘地区审判法院 (RTC) 的联合判决[1],伊莎贝拉第 16 分庭,日期为 1999 年 3 月 12 日,在第 1967-1970 号刑事案件中,裁定上诉人 Saturnino Tuppal犯抢劫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上诉人的定罪源于伊莎贝拉省检察官于 1992 年 8 月 21 日提出的如下指控: 1967 年刑事案件: 1989 年 12 月 22 日左右,在省雷纳梅塞德斯市发生的谋杀案在菲律宾伊莎贝拉,并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共谋、勾结并互相帮助,明显有预谋和背叛,故意、非法和重罪,故意、非法和重罪,意图杀人,没有任何只是动机攻击,用枪械攻击和射击一名Bartolo Atuan,在他的心脏最低部分的背部造成枪伤,直接导致他因心脏骤停而死亡。违反法律[2]第 1968 号刑事案件:受挫谋杀案于 1989 年 12 月 22 日左右,在菲律宾伊莎贝拉省雷纳梅塞德斯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共谋、同谋并且互相帮助,显然是有预谋和背叛,故意、非法和重罪,意图突然和意外地杀人,没有给[她]保护[自己]的机会,完全不顾更公平的性别,用 cal 攻击、攻击和射击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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