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公司,请愿人,VS。 DANIEL CHIOK,受访者。[G.R. 15212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3年07月30日
455菲尔。 169 第三分区 [ G.R. 2003年7月30日第152122号]中国航空公司,请愿人,VS.丹尼尔 CHIOK,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公共承运人与其乘客有着特殊的关系,并对乘客负有严格的责任。出于公共利益和政策的原因,出票航空公司作为运输合同中的委托人,因此对任何错误承运人的行为和疏忽承担责任,该承运人可能已为其整个连续旅行的任何部分背书。法院审理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1] 进行复审的请愿书,旨在推翻最高法院 2001 年 8 月 7 日的决定[2] 和 2002 年 2 月 7 日的决议[3]在 CA-GR CV No. 45832 中提出上诉 (CA)。被质疑的决定如下:“因此,在考虑的前提下,被质疑的决定于 1991 年 7 月 5 日在马尼拉国家首都司法区地区审判法院第 31 分庭作出,在民事案件第 82-13690 号,特此修改,删除关于被告 - 上诉人支付实际损害赔偿金 14,128.80 港元和 2,000.00 美元的责任部分,同时确认所有其他方面。被告 - 上诉人的费用。 4] 被攻击的决议驳回了申请人的部分复议动议。事实 民航局[5] 叙述事实如下:“1981 年 9 月 18 日,Daniel Chiok(以下简称 Chiok)从中华航空公司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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