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TERN SHIPPING LINES, INC.,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马尼拉天然气公司,答辩人。[G.注册号 136080]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1月16日
424菲尔。 544 FIRST DIVISION [ G. R. No. 136080, January 16, 2002 ] EASTERN SHIPPING LINES, INC.,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马尼拉天然气公司,被告。决定 PARDO, J.:案件 本案是上诉法院 [1] 的决定的复审请求,该决定推翻了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 [2] 指示马尼拉大都会审判法院持有暂缓执行其驱逐决定[3],等待在涉及同一当事人的民事案件中就标的财产的所有权问题作出判决。事实 上诉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Manila Gas Corporation(请愿人)是一家政府控制的公司,拥有位于马尼拉帕科 Sanciangco 街东侧的一块土地。 “在Paz M. Guanzon Street北侧有两个临街面”,面积约12,600平方米。 “1982 年 11 月 9 日,请愿人与 Eastern Shipping Lines, Inc.(私人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从 1982 年 11 月 15 日起,将上述财产出租给后者,为期十(10)年,直至1992 年 11 月 15 日。除其他事项外,双方同意以下有关规定,即: '1.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十 (10) 年,自 1982 年 11 月 15 日起至 1992 年 11 月 15 日届满,除非双方同意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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